96费改已经执行即将一年多了,新版MCC一直没有明文公布出来,加上银联取消了追偿机制,最近各家套码情况越加疯狂,因为套利空间并未丧失。价改后,POS手续费主要被分为了标准类、优惠类、特殊计费类、减免类;标准类就不多提了,原民生类改称优惠类(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确定优惠费率,优惠期2年 )。
最近很多家pos为赚取利润依旧出现这种违规行为,非常流行跳的有4900特殊计费类、甚至有的直接跳8062减免类,这种方式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价格体系,更令许多持卡人无法正常利用信用卡消费取得积分,甚至会被发卡行系统检测为异常交易,冻结交易或降低信用额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新型消费模式对支付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支付机构业务发展迅猛,支付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基本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极大地方便了日常各项支付活动。但在便利支付、服务民生的同时,支付机构为获取更多利润,盲目扩展,甚至开展恶性竞争,存在很大风险,如何更好地加强监管,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部分收单机构通过“大商户模式”甚至系统化变造交易的方式将标准商户变造非标商户利用优惠类、公益类和特殊计费标识进行套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而也有部分商业银行采取成本价模式拓展优质商户。商业银行因其发卡行优势,在收单市场比支付机构有优势,部分银行在部分地区甚至以收单成本价或者本行贷记卡封顶(房汽、批发分别采取60元、20元封顶)等低价方式大力拓展优质商户,或通过本代本手续费免收或者费用返还等方式大力拓展石化、保险等行业商户,导致支付机构以持续手续费补贴方式维持合作关系,形成恶性竞争。
在收单市场监管政策方面,支付清算协会建议下一步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有关政策,统一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监管尺度和标准,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监管的难点
(一)现有的监管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非金融支付业务迅速发展,与之相关的备付金挪用、洗钱以及系统营运安全等风险问题明显增多。目前,针对支付机构的相关规范要求主要以人民银行文件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法律位阶较低。
(二)支付结算从业人员少,监管效能有待提升。
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相比,基层人民银行监管能力就更显薄弱。一是从事支付结算工作的人员数量很少,监管能力有限。二是支付结算工作人员对各类非金融支付业务类型、流程特点和发展趋势了解不够透彻,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定的限制,在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方面还存在着差距。三是监管手段不足。
(三)违规支付机构难以制裁,清理难度增加。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但在监管实践中,对拒不终止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基层人民银行缺少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无法在第一时间内终止支付。
(四)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未形成监管合力。
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业务链条涉及实体商业、电子商务、公共事业、证券保险等众多领域,业务监管涉及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众多部门,但人民银行与之在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上的工作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部门协调时存在一定难度。
二、完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建议
(一)完善法规制度,提升监管权威。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完善法律监管框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支付机构监管法律体系,促进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监管系统。
成熟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应该是政府监管部门、备付金银行、行业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四位一体”的有机结合。在央行作为监管主体的同时,工商部门等相关机构也要从不同的角度,发挥引航助推的作用;严格监督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确保备付金安全;支付清算应引导支付机构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共同维护支付行业市场秩序;社会公众应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力量,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加强业务培训,丰富监管手段。
加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人行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适时下发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名单,让分支机构监管时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完善监管手段。
(四)加强监管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人民银行还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在支付机构的准入管理、查处无证及超范围从事支付服务以及打击支付服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合作监管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明确监管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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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丨三七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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