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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银行71万,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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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顺利审结金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在该案中,债务人金某为其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后因金父无力偿还前述贷款,致使金某需连带偿还贷款1052905.36元。

2020年10月10日,债务人金某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法院受理其申请后,通过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某某担任该案的公职管理人。

经过调查,金某在上海上班,每月工资四千多元,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还有子女和老人需要照顾。

2020年12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表决通过金某提交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由金某偿还该行34万元,该行同意免除金某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同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金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据了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非总行设在温州本地的金融机构,其能取得上级行同意,豁免债务人大部分债务,为其他银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剥离不良资产提供了新的路径,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同时,该案通过电脑随机摇号公开方式,指定公职管理人,以不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形式,在减轻债务人财产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7条关于“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的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同意免除金某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为债务人“涅槃重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今年3月1日,首部个人破产法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个人破产程序作为一种针对自然人设计的退出机制,可能逐渐变得常见起来。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不断地偿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条例》第14条规定,债务人存在以下4种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1.债务人不符合《条例》第2条的规定——即不符合“在深圳居住、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
2.债务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3.债务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4.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根据《条例》第103条,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条例》第103条规定,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法院裁定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定。

根据《条例》第130条,申请法院终止重整计划。

条例》第130条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已经发生的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行为继续有效,重整管理人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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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债务民生银行破产重整债务人